《关于加强全省地方石油炼化企业进口原油使用管理工作意见》解读
来源:市经济运行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10-24    浏览次数:     

2015年,国家发布《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253号)和《关于原油加工企业申请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15]407),对符合条件的地炼企业赋予进口原油使用权和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权。按照国家部署要求,我省紧紧抓住这一政策红利,以增加原油进口改善企业原料结构,助力行业提质增效;以淘汰落后优化企业工艺结构,倒逼行业转型升级,我省地炼企业进口原油持续增加,原料结构明显优化,经济效益大幅提高。进口原油在促进地炼行业稳定健康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一是一度出现原油压船滞港问题。由于进口原油数量大幅增加且集中到港以及港口装卸、存储及管道等配套能力不足,加之地炼企业缺乏国际贸易经验、在低价位集中采购等原因,导致进口原油出现了压船滞港。二是进口原油存在短重、明水、低质等问题。这些问题引起了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郭树清省长、孙伟常务副省长、夏耕和张务锋副省长多次做出批示。20169月,郭树清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上,确定由省经信委会同省发改委、商务厅、环保厅等部门,研究提出加强地炼企业原油进口管理意见,规范进口原油采购秩序,提高进口原油质量和标准。

  意见正文内容共八章二十一条,从指导原则、资质管理、数量与质量管理、价格监控、运输管理、通关管理、进口税收管理、信用管理八个方面对加强全省地炼企业原油进口管理提出了全面、详实、系统的要求。

  (一)指导原则。要求全省地炼企业必须在坚持优化结构、市场主导、加强自律、依法依规的原则下进口原油,以原油进口和油品升级带动我省地炼企业转型发展提质增效。

  (二)资质管理。说明意见的管理范围,规定山东省境内的地炼企业在取得国家发改委、商务部颁发的相关资质后按照本意见做好原油进口工作。

  (三)数量与质量管理。规定了地炼企业原油进口的数量、质量、用途;明确企业可依据自身工艺设计要求、装备能力、物流条件、加工原油的性价比等条件自主选择质量和品质适合本企业的原油;商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按各自职能进一步加强进口原油监管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商务部门加强进口原油流通监管,督导企业严格执行流向管理规定;“采购联盟”与有关部门建立沟通机制,协同监督进口原油的短重、明水、质量等问题。

  (四)价格监控。要求地炼企业建立月度报告制度,省炼油化工协会和“采购联盟”做好进口原油采购价格研究分析,加强对国际油价跟踪监控,引导和组织地炼企业集中采购,规范进口原油采购秩序。

  (五)运输管理。要求省炼油化工协会及“采购联盟”指导企业合理安排进口节奏和生产计划,加强采购计划与船期计划的协调衔接。省发改委加快相关港口码头、输油管线、仓储设施、物流基础设施项目规划和权限内项目建设审批进度,有效提升进口原油接卸及港口罐容承载等能力。

  (六)通关管理。要求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提高进口原油通关验放效率,降低企业通关成本。 

  (七)进口税收管理。要求海关部门提高征税速度;省炼油化工协会加强行业监督,提升地炼企业的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意识。

  (八)信用管理。要求严格信用管理,建立违约黑名单制度,提升地炼企业国际市场形象;推动地炼企业进口原油融资创新,减少因国际资信能力不足而带来资金压力。

    (省经信委网站 2017.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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