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经信局,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鲁经信技〔2016〕396号),市经信委制定了《滨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并经市经信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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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8日
滨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根据《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企业重视技术创新、组织体系和创新机制健全、创新成效显著、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鼓励引导企业提高创新能力,带动产业技术进步。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滨州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各县(区)经信局,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经发局(以下简称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按照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第六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 万元;拥有技术水平较高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30人;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 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较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企业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登记注册,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1年以上。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通知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专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确认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向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并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各有关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编写评价材料,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并按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 65 分至 90 分(不含 90 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 60 分至 65 分(不含 65 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 60 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后,向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通报。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四条 市和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支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国家、省级、市级研发任务,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定期发文公布。
第十七条 企业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负责,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数据及信息的核实把关工作。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七)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九条 各类因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因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六)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基本合格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要及时对技术中心出现的问题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进行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等,可采用现场考查、企业答辩、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等方式,并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第二十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17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